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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进行列管


2017年02月16日上午,国家禁毒办在北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邓明通报了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情况,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处长于海斌和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国家毒品实验室副处长花镇东博士回答记者及外国朋友提问。中央电视台等20余家新闻单位记者和外国驻华警务联络官出席通气会。通气会由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国家禁毒办新闻发言人李宪辉主持。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芬太尼类物质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2012至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太尼类物质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有66份,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合成阿片药物增长迅猛。
  
  据介绍,2016年共发现22份可直接吸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主要由云南、湖北、辽宁等地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缴获。国内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例开始增多。2016年以来,我国根据相关国家执法协作请求,部署有关省核查向境外邮寄新精神活性物质线索,各地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人,捣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生产窝点8处,缴获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800余公斤、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上吨。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我国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加上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34种,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共计23种。
  
  相比于传统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检测存在更多难点。首先,新精神活性物质更难于用惯常手法检测出来。例如,冰毒、海洛因使用者通常可以用尿检法进行检测,通过结果呈现阳性判断是否吸食。而新精神活性物质吸食者在进行尿检时,结果往往并不呈现阳性,这大大提升了毒品检测的难度。其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制毒、贩毒者往往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极强的反侦查意识,走私渠道更隐蔽、贩毒手段更先进。他们依托互联网,将毒品通过邮寄渠道发往欧美地区,再通过网银、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海外交易。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发布供货信息,给调查取证增加了更大难度。同时,由于卡芬太尼等四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均为第三代新型毒品,多在欧美地区泛滥,我国境内鲜少出现,因此在立法列管及执法打击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现象。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国将防患于未然,抢先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与此同时增强监管及执法力度。首先通过国际上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执法人员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场勘查能力和技术检测能力。同时,提升刑侦装备,与时俱进,形成标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库,增强执法人员对新型毒品的了解。第三,建立网上比对系统,形成网络样品库,便于基层对于类似物品的比对,尽快确定种类、便于取证。
  
  近年来,中国对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十件线索核查请求进行了及时回应。并先后与20余个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成功破获“上海灿禾张磊案”、“湖北张正波案”等一批有国际影响的案件。侦办张磊案中,我们累计向58个国家和地区通报了4221条线索;侦办张正波案中,我们向20余个国家和地区通报了1144条线索。此外,我们还与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就芬太尼类物质案件线索开展了积极合作。
  
  在应对互联网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活动时,我们应加强情报线索通报,完善对网络渠道的监管;同时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合力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扩散。中国愿坚持“综合平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这一国际难题。
  
  1、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什么特点?
  
  答: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迅速蔓延,据预测该类物质将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多未列入国际管制目录,具有制造的主观故意性、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滥用人群的广泛性、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尤其是品种更新速度极快,因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即是为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的,当某种物质列入管制后,在其滥用大幅下降的同时,很快即有新的替代物质被创造出来。据联合国毒罪办统计,全球已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九大类共700余种,远远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数量。
  
  2、新精神活性物质社会危害性如何?
  
  答: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尽管此类物质成瘾性和长期生理损害尚在论证,但社会危害日益显现,吸食此类物质诱发的恶性暴力案件、致幻引起自杀、过量吸食导致死亡的案例屡有发生。如,2012年迈阿密州“啃脸”事件即一吸食卡西酮类物质人员所为。日本研究发现,滥用该类物质导致的暴力犯罪案件是管制毒品的7倍。
  
  最近备受关注的芬太尼类物质也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是以芬太尼为代表的人工合成强效麻醉剂,属于阿片类物质。其中,卡芬太尼是芬太尼类物质的典型代表,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杨森制药公司首次合成,具有类似其他阿片类药物的镇痛作用,其药效约为吗啡的10000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强于其他芬太尼类衍生物。据报道,芬太尼类物质自本世纪初起在欧美国家开始出现较大规模滥用。由于此类物质药效较强,极少量的摄入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乃至危及生命,欧美国家已出现上百起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致死案例。
  
  3、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情况如何?
  
  答:目前,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欧美发达国家,新精神活性物质已成为仅次于大麻的第二类滥用物质,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2014年,欧盟官方针对13000多名成员国15至24岁年轻人的调查显示,该群体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年度使用比例平均为3%左右,其中爱尔兰、西班牙、法国分别高达9%、8%、8%。2014年欧盟破获48421起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例,缴获约4吨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2015年11月欧盟官方调查,α-PVP在所有成员国都有发现,造成191人中毒和115人致死。根据2015年美国MTF(预测未来研究)数据,合成大麻素在8年级、10年级、12年级学生中使用率约为4.2%。2015年,美国毒物控制中心收到7779例使用合成大麻素中毒和522起卡西酮中毒的报告。(注:欧盟数据来源于Eu 2015 NPS,2016 Eu Drug Report ,2016 Eu Market Drug Report;美国数据来源于2016 National Drug Treat Assessment Summary)
  
  4、近年来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的工作情况和成效如何?
  
  答: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是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问题,中方高度重视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工作,积极推动管制立法、建立完善管制机制、大力强化执法打击、务实开展国际合作。
  
  立法列管方面,2001年,我们将氯胺酮列入管制。2010年以来,我们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继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近期,我们完成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管的法律程序。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34种。
  
  执法打击方面,联合国毒罪办和相关国家通报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核查发现,目前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部分在我国生产,主要是一些具有化工、医药知识的人员受利益诱惑驱使,根据境外不法分子品种、数量等需求,网上联系,订单式生产,邮寄输出,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针对上述情况,2016年以来,我们根据相关国家执法协作请求,部署有关省核查向境外邮寄新精神活性物质线索,各地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人,捣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生产窝点8处,缴获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800余公斤、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上吨。
  
  国际合作方面,近年来,我们对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十件线索核查请求进行了及时回应。并先后与20余个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成功破获“上海灿禾张磊案”、“湖北张正波案”等一批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5、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领域,国际合作的情况如何?有何难点和问题?如何解决?
  
  答:为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问题,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55届至59届会议连续通过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多个决议,举办多场边会活动。联合国毒罪办设立“全球合成毒品检测、分析、报告和趋势项目(SMART)”,收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敦促成员国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滥用趋势,发布早期预警。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启动“离子项目”,并开发新精神活性物质事件联络系统(IONICS),鼓励成员国及时报告查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开展联合调查和相关信息交流,共享有关数据收集、技术鉴定、滥用情况、立法更新等信息,并组织成员国开展专项行动。此外,各有关国家和地区也通过双边、多边渠道等多种方式就个案开展合作。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除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品种变化快等管制难点外,开展国际合作的难点主要在于各国立法不均衡导致的合作法律障碍。不法分子利用各国管制不平衡、管理状态有差异等漏洞,从未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国家订制生产或订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后贩运到消费市场,打着“合法替代品”旗号通过网络联系和邮包寄送方式大肆贩卖。未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口国即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协助已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进口国了解相关情况,也无法处理涉事公司人员。而若要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国际管制程序繁琐冗长。有关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不断加强立法管制。中国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即是中国遵循一贯坚持的综合平衡战略,主动承担防止我国生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流失境外的重要举措。
  
  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快等特点,在列管机制、列管标准、列管种类、列管程序和列管时效等方面已较传统列管办法有重大突破。其中,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我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标准之一。同时,该《办法》规定国家禁毒办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新《办法》出台后,国际各方高度关注并认可中方的积极努力和负责态度。
  
  6.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的程序有哪些?
  
  答: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列管程序主要有:一是日常监测,各地发现未列管品种出现制贩、滥用等情况后上报国家禁毒办;二是国家禁毒办汇总分析后认为需要进行列管的,提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危害风险评估;三是列管的法律程序。评估后认为应当列管的,由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公布。
  
  7、《公告》施行后,会对我国化工行业、日常生产生活有何影响?
  
  答:由于该类品种既无医药用途,也无化工用途,基本属于人工设计的毒品类物质,故列管后对化工行业、日常生产生活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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