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次共三年三个月的被告人卢某,被戒毒后不思悔改,因他人欠其货款,商定用毒品抵欠货款,收到毒品后供自己及朋友吸食。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家住长汀县大同镇的被告人卢某(女) 2010年10月、2012年12月曾因吸毒被龙岩市强制戒毒所戒毒一年三个月、二年。其被戒毒后不思悔改,2015年2月被告人卢某因与其福州朋友“小许”(待查)欠其货款,商定由“小许”用毒品抵欠货款。3月初的一天“小许”通过客运汽车将毒品寄运给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在收到毒品后带回长汀县汀州镇黄屋变电站路5号的租住房内供自己吸食,还先后二次容留朋友杨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冰毒。4月16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卢某的租住房内查获并扣押粉末加颗粒混合物净重5克,白色晶体3袋净重2.46克、红色小药丸2袋净重14.36克,总净重21.8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笨基丙胺成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