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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加重处罚


央广网北京4月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7日)公布,今年4 月11 日起施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从严惩治制毒物品犯罪、新类型毒品犯罪。

《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依据《解释》,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

依据《解释》向多人、或者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等等,都属于“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说,如果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达到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就要定罪处罚了,“情节较重”的变成“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变成“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都有相应的升格。

《解释》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

马岩说,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加从重从严的处罚情节。把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是直接构成犯罪。

依据《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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