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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戒毒药品构成犯罪


贩卖戒毒药品同样构成犯罪,近日,家住长沙的吸毒人员吴某因贩卖戒毒药品丁丙诺啡被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2月17日、19日,吴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附近以35元每粒的价格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丁丙诺啡,每次两粒,获现金人民币140元。2017年2月21日,吴某再次在天心区南门口附近向李某贩卖丁丙诺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丁丙诺啡6粒,净重0.57克。

吴某称自己长期吸食毒品,多次被劳教或强制隔离戒毒。吴某在戒毒中心购买了一些丁丙诺啡平时自己戒毒使用,根据规定其每次最多可购买10粒,除自用外还有剩余,便将剩余的丁丙诺啡贩卖给别人赚取生活费用。2017年3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吴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我国属于管制麻醉药品范围的药品有121种,属于管制精神药品范围的药品有149种,丁丙诺啡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虽用来辅助戒毒,但非经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不得私自贩卖,否则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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