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春秋航空公司《特殊旅客运输说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a.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艾滋病及其它传染病。”
日前,春秋航空关于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规定遭到艾滋病维权人士的抗议。来自河南的程先生和另外两位艾滋病患者朋友在网上订好了7月28日从沈阳飞往石家庄的机票。三人在服务台办理登机牌时,他们告知工作人员程先生及其同行者中有艾滋病患者。随后,三人在排队过安检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三个人的机票信息已经被删除了。
春秋航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民航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春秋航空称:该公司保留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艾滋病患者和同行者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保障传染病患者权益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保障传染病患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传染病患者权益予以限制,但明确这种限制和疾病的传染性质相关,而不能没有公共卫生科学依据来予以限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予以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除禁止艾滋病感染者捐献血液或捐献身体器官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限制,是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性质相一致的,因为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性交和血液途径传染给他人。
三、艾滋病非检疫传染病,不需要实施交通工具卫生检疫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比如原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但是2004年修正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不再要求艾滋病作为甲类传染病管理,也取消了对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对交通实施卫生检疫的情况予以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交通卫生检疫的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条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鉴于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且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也非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所以中国交通工具不能拒绝运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民航法规中的“传染病”应该限于检疫传染病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我们认为,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所涉及的“传染病”应该限于《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或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五、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政策缺乏法律和科学依据,侵犯艾滋病患者权益
综上所述,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及其做法缺乏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的依据,也不符合艾滋病病毒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染,而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的科学事实。同时,春秋航空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和做法,严重侵害艾滋病患者权益,对艾滋病患者造成严重的社会歧视。
六、给卫生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的建议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我们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卫生主管机构,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传染病患者的规定予以解释,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所涉及的传染病仅限于《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或者限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不得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
同时,我们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卫生主管机构,对春秋航空公司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进行调查和审议,责令春秋航空立即取消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的政策规定,并向中国艾滋病患者们表达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