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英国的毒品控制政策经历了较大的变化。从最初认为毒瘾是个体行为而允许医生开具毒品处方,到二战之后将毒品滥用视为公共卫生问题而予以立法管制,再到90年代以来在防范艾滋病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处遇,打击毒品犯罪,大致经历了从“保障个人权利”到“维护公共秩序”的演化过程,直至当下,形成了所谓“伤害最小化”(Harm Minimization)政策。
伴随着不同时点上毒品问题表现出的不同特征,英国政府适时调整,构建了应对性较强的毒品政策以及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伤害最小化”政策是英国在联合国公约所确定的“减少供给、减少需求和减少伤害”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济与文化发展特色所确立的毒品政策。
毒品政策目标阶层化
英国政府认为,毒品政策的目标是多元的,但是多元目标之间存在轻重缓急的划分,首要的目标应当优先实现,其他的目标视其重要程度先后实现。英国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毒品滥用与依赖:英国临床指南”提出,在所有的目标当中,“降低毒品滥用所衍生危害”是放置于第一位的,这是基于英国对毒品的认识积淀而产生的政策意识。
二战以后,英国政府认为毒品虽然影响个体健康,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引发社会弊害,而且毒品导致的弊害并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稳定上的某些具体要素,所以从整体上降低毒品可能会带来的损害是首要的,在这一目标之下,如何平衡打击、预防、宣教等方面的要素,则是处理执行当中的权力分配以及民众接受程度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第二位的政策目标是“减少因毒品滥用间接造成的健康、社会或其他问题”,例如毒品滥用引发的社会道德滑坡、社会观念分裂等问题,这些现象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三是“降低与毒品滥用相关的伤害或风险行为”,这是指吸毒者自身滥用毒品的行为,政府也应当予以一定的关注,确保其人身安全。
其四则是“达成受控制的、非依赖性的毒品使用”,即通过类似美沙酮、纳曲酮等药物对吸毒者进行维持治疗或脱毒治疗。之后则是“禁绝引发问题的毒品直到所有毒品种类的禁绝”。
通过以上目标可以看出,英国的毒品政策既有远大的愿景,也有务实且循序渐进的推进路径,着眼于消除毒品所带来的现实危害,关注吸毒者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着重利用社会资源减少毒品弊害
梳理英国的毒品政策可以发现,虽然其变化较大,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但其主轴一直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即使在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时期,这一原则也得到了秉持。
例如2008年起,英国政府推动毒品管制策略(Drug Strategy)的10年计划(2008-2018),其主要政策在于:防止毒品滥用群体的低龄化;减少毒品供给以及相关的犯罪对社区的影响;通过有效的治疗减少毒品滥用和相关的犯罪;通过减害措施降低毒品造成的危害。
由此可以看出,其毒品政策在关注供给、消费与减害三者并重的同时,将减害作为毒品政策的主要部分,认为只有在结合教育、社会、经济等的前提之下,方能实现政策所设计的目标。
在这一原则之下,英国的禁毒工作体现出行政与社会相结合并且突出社会组织的特色。英国在内政部下设毒品政策部长委员会(Ministerial Council on Drug Strategy),作为政府毒品政策的制定机关和最高指导单位,同时内政部也设立了毒品行动组(Drug Action Teams,DATs),全国共设有149个DATs,推行禁毒政策指导下的具体措施。
DATs与各地的政府跨部门协作,提供教育、社会服务、住宅、健康、保安处分、志愿者等服务,而且其服务大多是家庭式和本土化的内容,与地方政府维持了良好的伙伴关系。
此外,英国也成立了国家处遇局(National Treatment Agency),以专业的手段解决社会化处遇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吸毒者的戒毒成效。而在具体措施上,英国采用了附条件保释(Restriction on Bail)等方式进行吸毒者处遇,其中最为出名的方案,即“毒品处遇与考察令”(The Drug Treatment and Testing Order,DTTO),这一类似于美国毒品法庭的制度,是“主动且多元介入毒品滥用方案策略”的具体体现,接受处遇的吸毒者需要在法庭的监督下进行社会内的戒毒,在社区内参加毒品筛查检测、团体治疗以及行为复健等活动。
适时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
在具体的司法制度当中,与对吸毒者逐渐轻缓化和社会化的态度不同,英国不断收紧对毒品犯罪的容忍度,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1971年《毒品滥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 1971)确立了英国的毒品分级管制制度,将毒品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级别的法律惩罚;1994年《禁止毒品贩运法》(Drug Trafficking Act 1994),以没收、扣押等方式治理毒品犯罪,着重对毒品犯罪进行经济上的打击,以切断其再犯网络,削减再犯能力;1997年《刑事审判法》(Crime Sentences Act 1997)规定,对于第三次走私A级毒品者最低应当判处7年监禁;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则规定了定期尿检制度和法庭监控下的强制性治疗;2005年《毒品法》(Drugs Act 2005)允许警察进入吸毒者场所进行取缔和执法,也赋予警务人员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利用X光扫描嫌疑人身体的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在注重毒品减害工作的同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仍旧是比较重的。脱欧之前,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英国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最为严厉的。
英国毒品政策以降低危害为主要原则,在措施上以轻缓和人道为手段的首要考虑因素,而在实践当中,英国的毒品问题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理。“2014到2015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犯罪调查”显示,在16到59岁的人口当中,有34.7%的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可见着重于减害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毒品的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