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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戒毒和在美国戒毒有什么不同?


戒毒理论缺位,戒毒措施滞后。目前来看,我国的戒毒制度虽然体现出了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具体设置上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因此戒毒效果难以评估和保障。
   人类已进入高度文明社会,然而,毒品滥用问题却愈演愈烈并成为全球性公害。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发表的《2016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受吸毒困扰的人已攀升至2900万人。全球15岁到64岁的人中,约有2.5亿在2014年至少使用过一次毒品,当年因毒致死人数约为20.7万人。在我国,戒毒问题尤其是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难题已演变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禁毒法的宏观指导下,如何依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政策为吸毒人员提供多元的、全面康复的一站式戒毒服务,尚未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中国戒毒工作

  实务运作模式

  我国的禁毒工作发端于清朝雍正年间。1840年鸦片战争后,人们逐渐意识到毒品的危害,开始参与到禁毒运动中。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在严峻的毒品形势下坚决打击各类毒品活动,一度禁绝烟毒,创造了世界奇迹。改革开放后,在世界毒潮冲击下,中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紧急应对,各种体制的戒毒机构应运而生,形形色色的戒毒方法以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戒毒方式各行其道。进入21世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颁布施行,我国对毒品成瘾治疗问题梳理得更清楚,戒毒治疗方法也有新的突破。

  戒毒社会工作实务运作模式探究。我国戒毒社会工作始于20世纪末“美国戴托普治疗模式”在云南昆明的实践。进入21世纪,随吸毒问题蔓延,各种专业戒毒康复治疗技术推陈出新。如启动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计划;出现心理行为干预策略与方法;深圳等地提出“无毒社区”概念,探索“无缝接轨”社工介入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施行,则为构建整体毒品防控体系、用执法打击以外的手段防控毒品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促使学者探究戒毒社工多元干预模式及方法。至今珠三角地区已形成了5种具有代表性的戒毒社工实务运作模式,包括在戒毒所的“充权使能模式”、在美沙酮门诊的“综合健康医疗模式”、在社区的“社区戒毒与康复模式”、在康复岛的“心理社会康复模式”以及在不同生活空间并具有整合意义的“魔方模式”。

  美国戒毒工作

  主流模式及其干预效果

  国外戒毒模式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戒毒模式是BPS(即生理、心理、社会)三合一分析模式、TC(治疗社区)模式及动机访谈等。

  美国是最早面临大规模毒品问题的国家之一,社会转型及1960年的越南战争,致使吸毒人群从贫困地区的少数人群向各个社会阶层扩散;同时,吸毒人数的迅速上升,也促使吸毒资金占据了美国最大的消费市场。据美国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毒品成瘾受个人的生物性、年龄与发展阶段、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其中个体的生活环境,如抚育质量、同伴压力、生活压力及创伤经历等都会极大影响并诱发个体毒品滥用。面对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禁毒法律,1914年哈里森毒品法是美国第一部禁止国内毒品散播的法律;1970年管制物质法案是现代反毒品战争的基础;1971年尼克松宣布对毒品开战,成立毒品管制局;1986年反毒品滥用法案颁布,禁毒从复原体系进入惩罚体系;2011年毒品监管法案颁布,政府拨款340亿美元用于毒品预防和治疗。

  戒毒工作多元途径及戒毒社会工作模式研究。随着美国一系列毒品政策的实施,戒毒工作BPS多元途径开始形成。包括:政治动员和法律强制;多重纪律(如心理健康)和多重部门(如教育)联合与合作;专业化、医疗化及合法化(即法律化)。与此同时,美国戒毒领域专业介入模式则更倾向于家庭干预与社区的再融合,并兼顾心理与社会的整合介入。Waldron认为以社区为本的戒毒社工模式,通过实施社区为导向的活动,深入家庭、职业和社会领域,可以全面提升戒毒者的生活质量。在过去20多年中,TC的出现在药物滥用康复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TC模式以心理辅导为基础,采用集体生活方式,改变吸毒人员行为,使之重返社会,实现自立并创造价值。

  戒毒模式及方法技术的干预效果研究。Steiker.H、David.H.R.等通过循证矫正研究发现,与个案、小组工作方法相适应,社区工作方法在戒毒社会工作中的应用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通过循证研究还发现,TC戒毒模式正在创造一个新的社会环境,组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构建一个新的社会结构,由此让吸毒人员在自我管理、同伴支持的过程中重新社会化。同时,多种证据证实,治疗社区充分调动案主、家属及医护人员的潜能,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康复治疗原则与治疗方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与应用。

  中美戒毒模式

  主要差异及借鉴

  可以看出,在长达100余年的禁毒工作当中,美国建立了一套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为导向的戒毒模式。我国的戒毒制度目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体表现在:缺乏相应学科的跟进与实践,对于戒毒过程中社会工作的介入较少,同时也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

  戒毒理论缺位,戒毒措施滞后。目前来看,我国的戒毒制度虽然体现出了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具体设置上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因此戒毒效果难以评估和保障。目前的戒毒措施,大多并不是基于循证研究而设立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同时,这些戒毒措施内容单一,全国各地大多遵循较为统一的执行方式,对于成长经验、生活履历以及吸毒种类差异较大的吸毒者并没有针对性的处遇手段。对比美国的制度可以发现,其戒毒模式的发展大多都是通过实证的运行和试错之后,通过实践的反馈不断修正戒毒措施的执行方式,以此保障其施行的效果。

  戒毒主体单一,社会参与不足。在我国的戒毒制度当中,行政机关的参与度极高,从社区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决定、执行以及评估的,这一体制使得戒毒措施较少容纳社会力量的参与,这种机构化的处遇方式使得戒毒机构与吸毒者之间的关系难以平权化,无法在确保吸毒人员地位的前提下开展平等的对话与谘商。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的参与具有行政机关无法达成的天然优势,在戒毒措施多元化以及社会内处遇等方面,具有相当突出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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